民间借贷不按要求还款的纠纷-【资讯】
借贷网讯 双方拟定了合同,具体分析了还款的步奏,日前,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债务人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义务履行合同,债权人请求解除借款合同的纠纷案作出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与被告石淮英、韦琦于2009年8月28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石淮英、韦琦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82977.5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合同并没有约束还款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石淮英、韦琦因购买住房缺少资金,向原告工商银行都安县支行申请个人房屋抵押贷款30万元,并愿意以其位于都安县安阳镇百才路的共有房地产作借款担保抵押担保。2009年8月28日,双方经协商合意,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8年,即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止。
这样的情况进一步该怎样来执行,《合同》还约定了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产生的利息,直至解除合同等内容。同年8月31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两被告发放贷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获得借款后,被告除了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48663.07元外,余下部分均未能依约履行按期偿还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8月28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并判令被告如数偿还贷款本息。
通过法院的审理,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发放给被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实际领取了原告发放的贷款,应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但被告除偿还原告部分贷款本息外,从2010年7月起,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己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并由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82977.53及其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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